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说明破产的原因。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营业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无营业所的,由债务人普通审判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无营业所和普通审判所的,由债务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布破产前,必须审理破产案件。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破产程序中的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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