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分开始程序、宣告程序和进行程序三个阶段。开始程序是指破产人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须写明破产原因。宣告程序是指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还需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破产的能力等条件,即可宣告破产。进行程序是指法院宣告破产,然后选任破产管理人。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并提出证据。法院对报明的债权进行调查,最后进行审理、法院召集和主持。
破产程序的步骤具体有哪些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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