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破产程序的启动
1、申请
(1)有权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债务人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受理
(1)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保险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受理后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与不受理
裁定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申请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要求,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破产程序启动的法院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指定财产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4)责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授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6)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确认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下列行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并追回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补齐认缴的出资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
(6)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提供的清偿或担保不能超过质物、留置物的市价
(7)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6、破产宣告和共益债务可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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