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以下范围:
(一)银行应按季计提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二)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
(三)特种准备计提比率: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情况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怎么计算合同的实际损失
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
1、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或者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四条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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