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原告甲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在存款的时候,随手把装有钱的黑塑料袋子放在柜台上,并且双手脱离了钱袋,在打手机,看短信.没有能够尽到注意保管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导致抢匪轻易得手!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银行没有能够足够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失的50%责任,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8.5万元!原告自身也存有一定的过失,承担损失50%的责任.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从上面的判决可以看出,在这样状况下发生的抢劫,如果银行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就算发生损失,银行也不会承担损失,因为银行是特殊的场所,对于安全的要求特别的高,所以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在营业厅应当配备保安,但是银行自身应该做到,或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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