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23-06-08 16:22:40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工伤事故认定。

什么叫工伤事故?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归纳出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与劳动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对此,本人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还作了例外的排除性规定,即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伤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该法第八、九条的规定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基础上。在这里,有必要阐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十六条的规定,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实质要件和劳动法律关系的书面形式要件,不过,依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产生了事实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这是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个倾斜规定的解释意见。当然,需要提醒注意的一个问题,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以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作为评判标准的。

综上,工伤事故应该理解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与劳动有关的工作并且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排除性规定的情形下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二、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面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尚未替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其享受的待遇、伤残抚恤费等就福建省而言,是以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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