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
(一)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三)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均可作出独立判断。
(三)进入执行程序的无效行政行为,执行行为是无效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四)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
(五)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不因时效的完成而认为有效。不受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的限制,随时可提起确认。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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