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条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应提交的诉讼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存有关的线索和证据的财产:
(1)、机动车的财产,应提供汽车品牌,车辆登记机关;
(2)、物业是房地产,房地和财产权利,应当提供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材料发出的房地产登记证书;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银行应提供的名称,地址,存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帐户号码;
(4)、单位的存款,财产,应提供银行名称,地址及账户号码;
(5)、帐户中的股票或股票基金的财产,帐户号码,应提供股东和证券及交易所指定的地区;
(6)、其他物业,物业应该提供的名称,类型,大小,数量,价值,所有者,位置和其他细节及相关证据。
(7)、为保护现有的安全时,应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一次完成。
3、有效的安全材料。
(二)、诉讼担保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的,应保证各方。现金可用于保证安全,人身安全,担保人共同及个别保证三种方式。
1、各方保证的现金,应适用于保留价值的财产,以支付30%定金;
2、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应用程序应提供保全的财产价值不低于80%是位于城市上海的房产证或汽车作为抵押的价值。缔约方的人身安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汽车担保,担保人的工商登记或身份证发行的权利。
(2)、对房地产或汽车证书。以房地产作担保,提交的原始真实的房地产和真正的房地产登记证书由该机构的真正的房地产登记材料发行车辆的安全性,提供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税卡,在原有的税收记录,电机车辆执照副本(原人民法院要交叉检查)。
(3)、房地产交易中心,未经司法限制或设定其他权利和其他证明文件,由房地产,汽车部门发出的车辆登记。
3、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保证人不能是党的情况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次的财产保全的价值应用,为客户提供安全网资产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担保人应提供联合保证担保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的ci,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基本开户银行信贷或机构出具的审计地位证书。
4、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以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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