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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