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监残疾人医疗救助项目
残疾人的医疗救助项目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不等。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不等。
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两项补贴。
(3)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这个补贴额度也不一样,一般是4000以上一万元以下。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9)阳光家园计划。
三、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具体分为四级:
(1)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一级盲;
(2)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为二级盲;
(3)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者为一级低视力;
(4)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者为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
(1)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者为一级听力残疾;
(2)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者为二级听力残疾;
(3)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者为三级听力残疾;
(4)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者为四级听力残疾。听力残疾系指双耳而言,若仅有一耳符合上述条件,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50分贝,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3、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分为四级:
(1)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只能简单发音者为一级言语残疾;
(2)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者为二级言语残疾;
(3)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者为三级言语残疾;
(4)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者为四级言语残疾。
4、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智力残疾分为四级:
(1)智商小于20者为一级智力残疾(重度);
(2)智商在20-34者为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3)智商在35-49者为三级智力残疾(中度);
(4)智商在50-69者为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5、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肢体残疾分为三级:
(1)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者为一级(重度)肢体残疾;
(2)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者为二级(中度)肢体残疾;
(3)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者为三级(轻度)肢体残疾。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均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6、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分为三级:
(1)社会功能严重缺陷为一级(重度)精神残疾;
(2)社会功能有缺陷为二级(中度)精神残疾;
(3)社会功能有轻度缺陷为三级(轻度)精神残疾。
7、多重残疾。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或称复合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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