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如何来确定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况视同工伤的范畴如下所示:
(1)当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是在其相应的工作岗位上突然患上某种疾病并因此失去生命,又或者是在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之后的48小时内仍然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
(2)当员工在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过程中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
(3)当员工原本就处于服役状态,因为战争或者公务原因而导致受伤并且已经获得了伤残证书,但是在进入用人单位之后,由于旧伤复发而需要接受治疗的情况。
二、对于工伤的赔偿方式及标准
1.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工伤认定中心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劳动者本人有权自行向工伤认定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3.工伤认定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4.伤者应前往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5.将医院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提交至工伤认定中心以及用人单位,同时建议个人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工伤认定中心将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6.自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用人单位便可开始对伤者进行赔偿,其中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用等多项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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