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拆迁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子被强拆,领取了补偿款后还可以起诉违法强拆吗
拆迁改造本是为了城市建设改善生活环境造福群众的一项工程,,但是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任务,对有异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于是就去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事后却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这种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能起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即明律师告诉大家,是可以的。
房子被强拆,当事人为减少损失领取了补偿款
王女士在安徽省某处拥有房屋一处,多年来用于生产、生活。2015年因该地城市建设,王女士房屋在该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征收方与王女士对安置补偿没有达成合意,王女士一直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怎料在2016年12月4日晚,征收方在无任何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非法将王女士房屋强制拆除,屋内大量物品也遭遇毁损、灭失。
2016年12月12日,征收方找到王女士,将被征迁房屋的房屋征收费用补偿明细表拿给王女士看,并要求王女士在上面签字。房子已经没有了,王女士害怕这次如果再不签字,连补偿款都没有了,于是在明细表上签了字。2016年12月14日,王女士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定表签字,2017年1月26日,王女士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事后,王女士则是越想越生气,房子被强拆,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于是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事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
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表示,虽然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征迁过程中的行为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且王女士在拆迁行为结束后,在相关征迁手续上进行签字确认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说明王女士事后追认了征迁行为,因此,我们的拆除行为不违法。
王女士的诉讼代理律师则认为:行政拆除与行政补偿是征收过程中不同的行政行为,王女士坚持对行政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表明其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放弃主张权利,且王女士事后领取补偿金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的征迁行为违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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