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
1、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征收补偿。
2、未购公房
未购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因此,其不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其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以及得到装修装饰补偿。
(二)私房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三)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
1、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应属于承租人。
2、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四)合同没到期
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五)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目前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更多的是依据民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之间约定予以解决,但并非承租人的权益完全不能得到保障,租赁期间虽然因征地拆迁的发生造成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合同效力的变动,故承租人依然可以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承租方经营困难的话能解除合同吗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的,则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并且出租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承租方执意解除合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不到租赁期限,单方面因为经营困难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而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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