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月650元
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官网挂出公告,拟于2014年7月起调整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市民可在9月18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建议和意见。
调整方案如下: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8%,国家残疾抚恤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市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8%。
◎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9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月从原550元增加到650元。
◎享受优待金的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农村五保人员
供养标准提高
广州市民政局官网近日公布称,从2014年7月1日起,广州市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具体如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5%确定。各区(县级市)每人每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白云区1298元、花都区1230元、番禺区1431元、萝岗区1557元、南沙区1508元、从化市895元、增城市1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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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家庭计生奖励每人每月提高40元
记者昨日获悉,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农村纯二女的父母和婚后无子女的农村夫妻)奖励标准从原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自2014年1月起计算,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发放了奖励金的,差额部分由发放单位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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