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指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当拍品未在拍卖会上成功售出时,这些拍品可称为“拍品”。如果超过三次拍品未能成功售出,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或者折价变卖。
在拍卖会上未成功售出的物品可称为“拍品”。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司法拍卖中超过三次流拍的,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或者折价变卖。
什 么 是 司 法 拍 卖 ?
司法拍卖是一种司法强制拍卖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司法拍卖程序相较于其他拍卖方式,具有程序规范、透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有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司法拍卖也存在一些风险,如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拍卖、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格过低等,需要严格规范和管理。因此,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保程序公正、标的物价值真实,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拍卖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强制拍卖方式,具有程序规范、透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有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严格规范和管理。因此,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保程序公正、标的物价值真实,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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