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债权申报材料
填写清楚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然后签字就可以。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二、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法院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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