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管辖权怎样选择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能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有哪些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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