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诉讼管辖,交通诉讼怎样选择管辖
时间:2023-02-04 19:10:58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交通诉讼怎样选择管辖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下赔偿项目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如果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不同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受害人获赔数额的多少。诸如,上海的甲在深圳与昆明的乙发生交通事故因伤致残,则甲可选择到乙住所地昆明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但由于昆明与深圳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别,深圳的赔偿标准相对会高一些,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对甲而言会更有利。当然,如果甲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上海的赔偿标准比深圳高,则可以请求法院按上海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赔偿权利人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不能盲目,需要首先了解各管辖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异以及案外因素、执行状况、异地诉讼成本等情形,综合考虑,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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