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也无力偿还的,担保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担保人偿还后可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债务承担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根据以上对债务承担进行的分析,如果债务承担中的债务有第三人担保,债务承担无疑会对担保人造成影响。关于债务承担对物上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影响,本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从债务承担的分类以及本条的规定来看,本条所指的债务承担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因在于,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而言,实际上是多了一个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可能性减小了,担保人对于此种债务承担也不必要施加是否同意之于预。
只有当债务承担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担保人出于对新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怀疑,为了避免潜在的不利影响,才需要对债务承担进行干预,未经其同意,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只有这样,对担保人而言才是公平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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