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应当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抚养,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会消灭。《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继父、继母、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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