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再婚与孩子是否有无扶养关系
时间:2023-11-09 21:30:05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次结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会形成一种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再次结婚后,如果孩子们由继父母抚养和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抚养关系。抚养教育的情形有:

1、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

2、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

3、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共同生活,但负担了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可以与未成年人建立具有人身关系的家庭关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近亲属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在法律上,继父母与继子女可以建立家庭关系,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结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在抚养教育方面,有三种情形,即共同生活并负担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共同生活并照料生活和未共同生活但负担抚养费用。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禁止近亲属结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因此,在法律上,继父母与继子女可以建立家庭关系,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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