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
(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仿冒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行为时,依照特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的原则,根据其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等综合分析便可认定。从名称、装潢的音、义、形、色、图五个方面切入,也是认定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辅助方法。
音:即读音、念法。通过商品名称的读音(含谐音)来鉴别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汉玉米粉与汉育米粉的读音就是相同的。
义:即含义,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通过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的含义或寓意来鉴别名称、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如:娃哈哈与哈哈娃的含义就相同。
形:即字形、图形。通过包装物的外形及附加在商品和包装上的主要文字、图案及排列组合的不同形体所标示出的形状来鉴别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如仿冒名酒五粮液的玉梁液等,利用汉字特有的变体功能进行模仿。
色:即颜色、色调。通过包装、装潢的颜色和画面上表现思想、情感所使用的色彩和色彩的浓淡来鉴别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
图:即构图。通过装潢的整体画面以及表现的形象和主题思想来鉴别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中国知识产权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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