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无过错的,不超过赔偿责任的10%。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支付“因伤致残”或者“受害人死亡”栏的项目外,还应当支付“一般伤害”栏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被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抚慰;但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权利人不能申请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照料、准备辅助设备,或者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有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赔偿责任系数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福建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经营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对超限部分,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行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放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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