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撤销情形不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情形为: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在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纠纷案中,法院裁定撤销的情形则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撤销报批程序不同。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裁定撤销之前须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撤销也适用该报告制度。国内仲裁裁决则没有建立撤销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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