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仕),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区留仙三路7号O段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DOMA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霜,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勇,**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