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如果没有进行婚姻注册登记就怀孕生育是违反国家爱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可享受诸如带薪产假、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陶某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2009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也没有登记。事后,陶某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单位经理称,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的条件,休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陶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陶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因此,对于产假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陶某都无法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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