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到手后如何应对?
时间:2023-07-06 20:53:46 2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认定工伤决定书下来之后下一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补偿费用。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如单位不服人事劳动部认定的劳动关事,需申请重亲认定的,一般期限为6个月。如上级认定送达六个月后未提出异义,便发生法律效力。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为: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在上述情形下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即可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

5类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

1.双重劳动关系担责单位: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2.劳务派遣担责单位:派遣单位

3.单位指派担责单位:指派单位

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担责单位:用工单位

5.个人挂靠担责单位:被挂靠单位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针对转包情况,要具体说明的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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