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协议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依法要求履行,或者起诉要求履行;
2、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的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除外;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综上所述,协议不履行的,会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法定承担方式,也有约定承担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按法定方式承担。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吗
生活中有不少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后来反悔了,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了。
常见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房产或者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但离婚后,其中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不想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会支持吗
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但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李晓娟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协议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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