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
时间:2023-04-04 19:12:43 2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等。

一、论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人退伙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人退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

(六)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七)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八)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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