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所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将其原合伙人的财产权益退还给其继承人:
(一)当继承者不愿承继原来合伙人的地位时;
(二)若法律明确规定或是公司内部的合作协议对此有所约定,要求新的合伙人需要具备特殊的资格条件,但该继承人尚未具备此等条件时;
(三)如果公司内部的合作协议书中还明确约定了其他类型的情况,导致继承者无法成为新成员。
《企业合伙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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