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时间:2023-03-17 16:11:29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

一、服刑期间逃离监区构成什么罪

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和监管秩序。保外就医罪犯,只是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主要是其居住场所)由有关部门监管,居住场所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

脱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农场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

二、脱逃罪的追诉时效多久

脱逃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刑法分则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从这一罪状表述来看,脱逃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逃出特定的地点,脱逃行为在行为人非法脱离了监管场所时已经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种行为犯,从脱逃行为完成的那一刻就应当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脱逃人在归案之前虽然一直在侵犯这种客体,但是这只是脱逃行为危害结果的持续,而不是脱逃行为本身的持续。这如同伤害犯罪一样,伤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伤害结果在被治愈之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第二,将脱逃罪认为是继续犯,会造成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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