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公司股权就是得到公司资产吗
时间:2023-02-23 16:02:45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得到公司的股权,不是等到公司的资产,而是享有对公司的权利,如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怎么办

当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就是对股东进行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是分文未出的,否则即使股东只是出了一部分资产的,也不能对股东除名,但可以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承认其享有部分股权。

2、抽逃全部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抽逃出资,应该是抽逃全部出资,倘若抽逃一部分的,不能付股东除名,应该承认其拥有部分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股东是都已经足额出资或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存在争议时,应该向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出资是否属实,或报警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不宜直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从而引发官司。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的体现,是可以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情形,即除名的,要是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无可厚非。但公司要不承认股东的享有股权,应该是穷尽手段救济不能,并支付相应对价才能做出的,不是向不承认就不承认的。

所以当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应对处理:

1、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是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处理。

2、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行为,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多,可以追究的责任各有不同,律师介入一般能够有效推动双方在磋商,避免讼累。

3、到法院起诉。这是股东最后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要是发现公司无意协商的,应及早让律师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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