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担保合同是指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由于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还没有确定,须经过补正才可以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是多久呢?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三十日,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一、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是其中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普通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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