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由于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还没有确定,须经过补正才可以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
二、解除担保合同有什么条件
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是担保合同中或者主合同中如果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的依照约定可以解除;主合同经当事人协商解除的,主合同解除会导致担保合同解除;主合同债权消灭的,担保权也消灭,担保合同解除;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明示或超过担保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可以解除担保合同。
三、合同担保的分类
合同担保可以作以下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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