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女工;也就是说,即使单位被解雇,原则上也不能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解雇女性员工。如果单位解雇孕妇,其行为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