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预售方与预购方根据房屋结构、朝向、层次、质量、所处地段、经济效益以及房地产市场行情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合同双方在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同时又约定预售商品房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对价格在合同约定中不明确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参照相关法律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或按当地同质同类同期的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此外,对逾期交房的在迟延期间的预售商品房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商品房的预售方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明码实价约定购房价格后,预售方又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的,该增加收费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以逃避商品房交易税收为目的,故意变相减少商品房交易价款的,这一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