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审核公示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自收到区民政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购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保办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经区组织、人事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载体统一向区住建局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四、申请单位或载体应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江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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