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
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手续,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等。移交之前破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为防止企业破产财产的流失,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处分财产;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破产财产的变卖。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应由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财产可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原则及整体出售原则进行,确实无法整体出售时方可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等。实践当中一般选择最后一种方法,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升值,计入企业的清算收入或损失。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于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我国,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
3、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未受清偿部分。
4、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处理破产企业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5、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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