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年子女不是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子女是否有父母财产的居住权取决于父母是否通过合同或遗嘱为其设立继承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1、离婚时为让对方及时给付折价补偿款,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
(1)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但是对方需要向你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价补偿款。
(2)在你将房屋完全过户给对方的同时,要求对方为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2、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这属于婚前房产加名问题的变通选择,结婚前,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可以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这样既保住女方的居住利益,也可避免在房产证上加名闹矛盾。
3、老人立遗嘱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
(1)老人想将房子留给子女,又担心常年照顾自己的后老伴、保姆在自己死后被子女赶走。
(2)老人可以在立遗嘱时,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3)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配合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障老人心仪之人的居住权利。
4、实现“以房养老”
老人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或卖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老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领取一笔售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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