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6-10 09:44:17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某系河南某高校理工科大二学生,自2014年1月被安排到郑州市某公司进行实习,实习期为半年。2014年3月某日下午,李某右手在操作车床的过程中被机器挤伤。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李某系在校实习学生,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及人身伤害赔偿

李某便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其在实习过程中受伤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公司是否应按工伤对其进行赔偿?

当地劳动部门了解情况后给李某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该条规定,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而该条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案件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或实训,一般不发放工资,亦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关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相关的约定。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也要明确,就是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若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学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学生亦按照合同约定付出劳动,且用人单位也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也明确地规定了在校学生非以就业为目的付出劳动时,其仅仅是为了学习,学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故在校生实习受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李某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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