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援助证衔接
1、新《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发放。
2、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需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
换领新证对象必须符合申领新证条件,换领新证时其身份以申领原《援助证时的身份为准。
3、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手续后,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助证自动失效。
办理确认手续时,由原发证机构在《援助证第2页“备注”一栏中加盖上述政策内容印字。逾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其《援助证自动失效。
4、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在本次换领新证时,被发现不符合原申领条件的,应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援助证。
5、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
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6、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换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领(确认、补领)申请表(附件四),除提供申领《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领(或确认)申请。
发证机构在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时,要做好已享受扶持政策、就业情况和换领(补领)原因等记载工作。
7、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领取新证。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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