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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