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4、非法用工单位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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