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时间:2023-05-08 11:13:20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5日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闲置土地情况,经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未开工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土地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已经开始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四)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超过投资总额25%的,在规定的建设期结束时,未达到建设用地总面积或者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未达到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将闲置土地确定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日期和范围确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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