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探讨
时间:2023-07-01 10:35:28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符合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依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两方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分配问题作出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约定依法有效:1、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至于婚前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无效且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关于接下来面临离婚时,所要谈的有关赡养费给付及子女监护权,在离婚协议书上都可以註明,在结婚之前就谈到这部分的问题,似乎违背了婚姻纯洁的本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财产方面得视妳自身的状况来衡量,若是经济状况男方优于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妇的身分,可能採联合财产制会较利于女方,若女方本身财产多于男方,倒是可以在结婚后就去法院办分别财产制,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条件是必须夫妻二人一起去办登记(除非有合于民法第1010条规定之特殊状况)(註),女方是家庭主妇当然也可以去办分别财产登记,但若本身名下无财产,去办登记又有什么意义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办,目的为了是要保护男方自己名下的财产,女方可以拒绝,因为一旦办过登记之后,以后各人名下的财产,对方都无法要求来分。

註:根据第1010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请求,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不必两人一起前往办理登记:

夫妻之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

夫或妻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或夫妻的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时。

夫妻之一方为财产上的处分,依法应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时。

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的塬有财产,管理显有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时。

夫妻难于维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时。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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