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应负担原告刘某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9978.61元。
刘某系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职工,被告依法为刘某办理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4年12月12日,刘某在下班途中撞上桥护栏,造成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先后进行了两次颅脑手术。2006年8月1日,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同年9月,刘某向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之后,由于刘某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遂涉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已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花费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原告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范围,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支付。至于有关工伤待遇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该义务,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判决我认为很好,解决了职工发生了工伤后,自己没有申报工伤,企业也没有申报工伤(前提是企业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部门不理赔,仲裁\法院不知道如何处理的问题.弥补了的不足.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该条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单位没有申报工伤,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没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是否因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而得不到赔偿呢?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对上述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或工伤职工、职工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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