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一审【关键词】工伤认定申请申报义务
■法意导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单位认为其已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但是由于工伤认定未及时申请,工伤待遇未得保险机构同意。谁是工伤认定的义务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过期时,职工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解决?
工伤后被鉴定八级伤残因工伤待遇将单位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系被告江苏省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职工,被告依法为刘某办理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4年12月12日,刘某在下班途中撞上桥护栏,造成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先后进行了两次颅脑手术。2006年8月1日,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9月,刘某向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之后,由于刘某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遂涉诉。
单位:已为职工交纳工伤险不应由己来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已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花费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单位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担工伤费用
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原告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范围,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支付。至于有关工伤待遇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该义务,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法院遂判令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997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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