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知道:“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触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辞退的行为,而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一方还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其他形式的补偿金
除了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一般经济补偿外,我国法律还对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做了其他的一些补充规定:
1)失业补偿金:如果是单位裁员,可以申领失业金,不过要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
2)违反相关法律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以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例如,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根据实际出勤情况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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