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劳动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如果因为患病,或者非工负伤,需要申请病假时,应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如果员工实际的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可以申请三个月的病假。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可以给予六个月的病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法长期病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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