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什么情形下不得买卖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6、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7、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二、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三、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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